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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小貨車加裝座椅未申報,補稅加罰,最高可達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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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領用自用小貨車牌照之車輛,依法僅能設置前排座椅,後方空間應供載貨使用,若車主自行於後方加裝座椅供乘客乘坐,已不符原核定車種用途,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種變更登記,並補繳相關稅費,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稅局表示,若因加裝座椅而實際作為載客使用,經查獲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時,除須依規定補繳使用牌照稅差額外,並可能因移用牌照而處以罰鍰。

以排氣量3,000cc的自用小貨車為例,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4,500元。若應改列為自用小客車,全年稅額15,210元,經查獲後,除須補繳稅額差額外,首次違規者除依規定裁處罰鍰;同年度再犯者,罰鍰將加重;如認定屬故意規避稅捐,最高可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財稅局呼籲,車輛用途、設備或構造如有變更,應主動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並依法補繳相關稅費。以免因一時便利而面臨補稅及高額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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