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查稅知識】原來「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不一樣

(臺中訊) 11月地價稅開徵,常有民眾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是否會受本年度修正房屋稅規定之自住與非自住用稅率影響,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該分局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閱讀 87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