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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支出之認定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依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分局表示,依抵減辦法第4條規定,可適用之主體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基準之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於106年2月起至6月1日止,檢具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應於辦理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請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分局呼籲,中小企業105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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