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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菸品營業稅 每包增1元

【稅務法規】菸品營業稅 每包增1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22 03:32 am

 

銷售菸品的營業人要注意了,91日開始,菸品健康捐(20元)須納入營業稅基計徵營業稅,每包菸的營業稅將增加1元。財政部指出,業者自91日起販售香菸,須改變發票開立方式,並注意不要短計菸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指出,今(100)年元月26日營業稅法修正後,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應納入營業稅稅基,行政院並核定自91日起實施,之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假設菸品售價(即定價)是65元,已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91日前,營業稅額是以「菸品定價」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即【(菸品定價65元-健康捐20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2.14元】;91日前,一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營業稅為2元。

 

10091日起,因計算營業稅額時不得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同樣售價65元的菸品,其營業稅為【菸品定價65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3.09元】。91日以後,一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營業稅為3元,較先前增加1元。

 

此次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範圍涵蓋國產及進口菸品在內,因此,菸品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時,除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及菸酒稅外,10091日起也要再加計菸品健康福利捐後,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提醒業者,10091日以後,凡是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都不能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直接以菸品定價(已內含2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強調,營業人如果未依法調整銷售菸品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並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導致短漏報營業稅額者,將會被按漏稅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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