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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填具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取得房屋後之使用情形

填具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取得房屋後之使用情形

 

(臺中訊)沙鹿區黃小姐來電洽詢,最近想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有關新修正的契稅申報書附聯該如何填寫?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因此在契稅申報書附聯內,同時修正房屋移轉後各項使用情形之使用別欄位,以符合實際。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嗣後如契稅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移轉自住房屋,如未超過3戶,並符合自住使用之規定,則申報書附聯之房屋部分使用別請填載為自住使用;如超過3戶並擇定該房屋適用自住稅率者,應勾選放棄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他處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符合規定。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善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省去再次申報房屋使用情形,避免遺漏申報,損及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302分機(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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