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給付承攬勞務契約之報酬,其所得類別如何歸屬?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凡公教軍警、公司、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其計算係以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另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因此,用人事業單位與個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工作,且非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亦不得將勞務轉讓他人,該個人按月、按日、按件或按銷售業績所領取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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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綜所稅課林珈彣,電話049-2223067轉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