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南投訊)納稅義務人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應列報於何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曾志義,電話049-2223067轉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