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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畜禽舍需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才能課徵田賦﹗

近來有民眾收到地價稅稅單,向稅捐處詢問為什麼他養鵝的畜禽舍土地,要繳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所有人所有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一)非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者。(二)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者;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才能課徵田賦。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該處提醒民眾,如果土地符合前述情況,應於5月31日前向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即會同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相關單位勘查認定後,造冊送稅捐單位,稅捐稽徵機關才能據以核課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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