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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 清水區林小姐最近與前夫協議離婚,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分得房屋一棟,詢問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林小姐依民法規定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但登記前仍需辦理房屋稅查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建物所有權移轉,和上述6種移轉原因不同,所以免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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