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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校內舉辦聖誕舞會,以校內學生為售票對象且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者,可免徵娛樂稅

校內舉辦聖誕舞會,以校內學生為售票對象且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者,可免徵娛樂稅

 

(臺中訊)充滿歡樂氣氛的聖誕節將至,學生社團舉辦聖誕節舞會且有售票行為,是否須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雖有售票或收取費用,但其活動係經學校同意及證明係以校內員生為對象且將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活動使用者,仍得免徵娛樂稅。所以該舞會經學校同意而且以校內學生為售票對象,並將收入供該社團使用,始可免徵娛樂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1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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