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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伙食費限額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

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伙食費限額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

 

嘉義縣莊小姐問:我是代理記帳業者,今年初調整員工薪資及伙食費,請問員工伙食費可以列報執行業務費用嗎?有無限額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鼓勵執行業務者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財政部日前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自104年1月1日起,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調高為2,400元,執行業務者可核實列報伙食費。


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員工伙食費超過限額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費者,應轉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得列報為事務所之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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