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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綜合所得稅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在未核定前仍可改採列舉扣除

綜合所得稅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在未核定前仍可改採列舉扣除

 

嘉義縣蘇小姐詢問:今年綜所稅已以稅額試算通知書申報,事後發現有2筆大額醫療費收據,經重新計算後改採列舉扣除較有利,可否申請更正?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財政部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係針對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回復後,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其申報案件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該分局提醒,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1日截止,納稅人如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嗣後發現改採列舉扣除較為有利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一經核定後則不能再要求變更,請民眾注意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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