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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車輛買賣拒不過戶,應如何自保權益?

車輛買賣拒不過戶,應如何自保權益?

 

許多車主因各大車廠陸續推出新式車款,並同時祭出各項促銷方案及延長車輛保固期限等優惠下,將家中老爺車自售或委託車行待售,但遇到在交付車子及相關車籍資料後,即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的買主,原車主應如何自保權益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

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有權轉讓時,應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若買主拒不辦理過戶,可由原車主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買主如仍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車輛如已辦妥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後,嗣後車輛如有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稽徵機關將對實際使用人補稅處罰,原車主的權益可獲得保障。

 


更新日期:2015/11/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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