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項目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但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顯有對價關係,並不具有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