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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租約替代租金收據應貼足印花稅票。

      日前有一房東陳小姐致電基隆市稅務局詢問關於房屋租賃合約書是否需要貼用印花問題,該局表示,若房東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直接以租賃契約替代租金收據』將需負擔稅率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5萬元如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依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屬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40元。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需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若應貼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該局開立繳款書供方便繳納。

如有其他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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