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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帳務如何處理?

【稅務問答】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帳務如何處理?是否應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問:今年4月舉辦全體員工至峇里島旅遊,有關支付員工旅費該如何申報?是否要併計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帳務如何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下:

1.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員工旅費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如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出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

 

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員工旅費,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如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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