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公立或健保特約護理之家安養費中屬醫療相關費用可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資訊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就安養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再說明,反之,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份之收費(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 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