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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菸酒健康捐 發票不必標示

【稅務問答】菸酒健康捐 發票不必標示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9.16 05:53 am

 

臺南市南區高小姐問:健康捐如併入營業稅稅基,菸酒零售商對統一發票的開立及帳務處理有何影響?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自1009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其銷售額應內含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所以在備註欄不用另外標示健康捐金額,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相同。該分局說明,91日以後退回屬施行日前銷售的菸品,退貨金額應以未含健康捐的銷售額填載,並以該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另於空白處註明退回健康捐金額,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以「未含健康捐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分別填列於申報書之退回及折讓銷售額欄項及營業稅額欄項。至於帳載科目,則依代收代付健康捐是否已轉列為進貨成本,區分為:如於施行當日已轉列進貨成本者,則將健康捐轉列為存貨成本。反之,如未於施行當日轉列進貨成本者,則以原帳列代收代付健康捐轉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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