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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遺產分割繼承 可協議達成

【稅務問答】遺產分割繼承 可協議達成

【經濟日報2011/09/14╱臺北訊】

 

臺北市張先生問:全部遺產都要給兄弟中的一人繼承時,其他人一定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嗎?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利用協議分割繼承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目的。

 

但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有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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