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張先生來電詢問:在自有土地上出資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是否應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由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新屋,是由張先生與營造廠商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屋費用皆由張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張先生贈與的,按實質課稅原則,應依前述規定由子女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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