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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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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以先買後付(BNPL)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BNPL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BNPL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BNPL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BNPL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BNPL業者。

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BNPL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BNPL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10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400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54,000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3,000元。

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5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4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另於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時,開立金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BNPL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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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旅宿業為了提升住房亮點,會在客房內裝設卡拉OKKTV)伴唱設備。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業者,這類設施不論有無另外收費都要課徵娛樂稅,應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說明,旅宿業增設具伴唱功能的設備,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雖未額外向顧客收費,實際相關費用已內含於住宿費中,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於開業前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提醒業者,娛樂稅採輕稅重罰,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會被處以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留意,避免觸法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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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即時、便捷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退稅入帳通知再升級;該局自行研發程式,運用RPA即機器人流程自動化系統,只要退稅方式選擇直撥入帳者,一旦稅款成功撥入受退稅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且於稅務局留有已驗證過之E-mail信箱,由該系統自動發送E-mail通知入帳。

稅務局說明,原入帳通知單採平信郵寄,或有遺失或地址異動情形致受退稅人反映未收到;又車商或租賃業者因其所有車輛車籍異動頻繁,常有使用牌照稅退稅案件,為對帳所需,建議採E-mail郵寄方式以縮短寄發紙本的時間,既快速又順利收受,也減少紙本、印製及郵務等資源、人力耗費,雙方皆受利,響應永續發展目標(SDGs)

該局建議民眾,未來希望以E-mail方式收受直撥退稅入帳通知者,可透過本局八分局全功能服務櫃檯或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證明,或於該作業系統申請約定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留有已驗證成功之E-mail信箱即可。有疑問的民眾,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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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9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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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忽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智慧客服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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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1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3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71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22日,今年3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 自住房屋(1.2%1%

1、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1.2%。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2、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323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 出租房屋(1.5%2.4%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1.2%)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1.2%)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3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財政部呼籲,上述申報截止日將屆,房屋符合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房屋要件者,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今年5月房屋稅就能享受較低稅率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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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李先生的房屋最近剛蓋好,因新屋還在裝潢整理階段,尚未正式入住且也還沒遷入戶籍,特地撥打電話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今年 5 月的房屋稅可以享自住優惠嗎?

地稅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自住房屋必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1人設有戶籍登記,且在開徵40(322日,今年遇假日順延至323)以前遷入戶籍及提出申請,才可以享自住優惠稅率。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適用1.2%自住優惠稅率,需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且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如全國僅持有1戶且符合自住條件,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臺中市為1535,400),稅率可以再降為1.0%

地稅局補充說明,新蓋好的房屋若未滿1年,將會按月比例課徵房屋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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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1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7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61日至1147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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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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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餐飲業陸續導入桌邊QRcode點餐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等科技化設備經營,營業人若具備一定規模及數位化能力,如採連鎖加盟、使用電子系統管理帳務或透過網路銷售等,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不僅有助於提升店家業績成長,消費者也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機會,創造雙贏。

該局說明,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並非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為唯一標準,營業人為提升競爭力,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營業模式,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營之魯肉飯老店,原為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該店家為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點餐及結帳方式,導入內用桌邊QRcode點餐、外帶KIOSK點餐機及行動支付結帳收款服務,已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自1135月起開始使用統一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創造更大的商機,114年度雲端發票成長高達37.85%,於財政部舉辦之114年度全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競賽榮獲「績優店家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導入數位化系統、加入連鎖體系或與外送平台合作,即具備相當之資訊與帳務處理能力,應主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請配合推廣鼓勵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既可節能轉型並實踐永續治理,提升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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