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個人或公司書立之承攬契據,每件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書的印花稅是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但若其合約金額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即可以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如憑證金額較大、印花稅額較高時,可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除了可免去貼花之不便亦可避免貼錯金額。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在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處所進行拍賣會,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先行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若該處所為固定營業場所,如新設立門市,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若為臨時性特賣活動,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常發現公司或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產生滯報或怠報而遭處罰情形。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銷售虛擬寶物、遊戲貨幣;或利用網路私訊、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最近6個月平均銷售額達4萬元者,無論網路賣家成年與否,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大數據時代下,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各項數據及課稅資料比對,即能掌握市場交易資料,不論交易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
該分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門檻,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中華民國合作社事業協會統計,全國共有353個勞動合作社,社員人數15,219人,型態包括照顧服務、公寓大廈管理、清潔服務、餐飲服務、美容美髮及建築等。而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向社員以外對象承攬勞務、提供服務,則應視其與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之僱傭關係、勞務買受人之承攬契約內容等情形,適用不同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收取之價款,其營業稅課徵方式如下:
一、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有僱傭關係者: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價款,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價款全額報繳營業稅。
二、 勞動合作社與個人社員無僱傭關係者:
(一) 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管理費報繳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
(二) 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將該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並向個人社員收取管理費,該管理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銷售予社員之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而勞動合作社於收款時,應以勞動合作社名義開立憑證並註明「由○○○(個人社員)交△△△(勞務買受人)收執」交付勞務買受人,並編製代收轉付個人社員名冊及收付明細,作為列帳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合作社對外提供之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外,應依前揭說明報繳營業稅。同時也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情形,如有一時疏漏未依規定報繳,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兼營營業人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若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3年1-12月應稅銷售額15餘萬元,免稅銷售額1,400餘萬元,於10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申報累積留抵稅額4萬餘元,經該局按其申報數核定,並經確定在案。惟甲公司嗣後發現,改採「直接扣抵法」得申報累積留抵稅額198萬餘元,較為有利,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及計算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經該局駁回其申請,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計算免稅銷售額所對應進項稅額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作出選擇,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且該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兼營營業人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但代購業者常常只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委託人,卻漏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依法登記之報社或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納營業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所開立之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含在內。印花稅係屬憑證税,已依法登記報社銷售本事業之報紙所開立之收據,因該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但代購業者常常只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委託人,卻漏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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