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簡政便民,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成本。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還未清算完結者,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解散時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解散日起45日內,就截至解散日止尚未申報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填具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但就解散營利事業而言,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盈餘,在實務上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營利事業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及清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須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三、未及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應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底前單獨辦理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核准解散,該公司應於109年11月15日前辦理決算申報,其109年1月至9月當期決算所得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申報,則依甲公司辦理清算完結時點而有不同:
一、如於109年12月31日前清算完結:免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如於110年3月1日清算完結: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清算完結日起30日內)。
三、如於110年7月1日清算完結: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解散時,應注意解散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時限,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對運動員的捐贈,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之捐贈,如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如指定予經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加計全戶同性質捐贈之合計數,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外,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為何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提醒民眾,醫藥及生育費若受有保險給付,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該局說明,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業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是以,前揭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該局呼籲,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應留意,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改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惟如該等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該局也提醒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配偶之間財產移轉,在不少稅法上享有租稅優惠,但如果是移轉房屋的情形,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雖然不必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但是仍有義務報繳契稅,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
官員表示,針對配偶之間的財產轉讓,通常不會課贈與稅,然而特別針對贈與房屋的情形,即便不用贈與稅,但仍然有報繳契稅的義務。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官員指出,凡是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上述移轉情形都必須申報繳納契稅,其中「贈與」就是一項明確要課稅的樣態,其所適用的稅率,是以房屋契價的6%來計算。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42077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除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如期辦理申報外,該局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4項租稅優惠措施說明及表列如下:
一、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並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該免稅收入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三、營利事業給付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在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再減除,該減除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四、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條之1,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範圍包括師資鐘點費、旅費、受訓員工旅費及訓練費、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之伙食費及場地費,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截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109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企業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屬營利事業依特定規定始須填報者,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之規定,申報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慰勉及獎勵防疫工作人員,並對營運困難之事業與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協助,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疫情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依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
(二)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申請本項租稅措施,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寫營利事業申報書第A3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4頁,並檢附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或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依財政部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三、配合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為減輕低獲利企業負擔,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按20%稅率課稅,為使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書訂有稅率及速算公式供參考運用。
四、為協助企業強化研發能量,財政部於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自109年度起,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提升其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公司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以注意申報書第A15-2頁之新增支出欄位、附註及填寫說明。
五、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配合我國實務需求,財政部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修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另外,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符合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申報書第B2頁揭露相關資訊,並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項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雇主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如有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得加倍認列減除。
該局表示,為使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積極參與防疫及提高給付薪資誘因,倘其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除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外,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且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例如:租稅減免第A10-1頁、第A31頁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等)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本人或其家屬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承租人甲公司詢問,其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依淨額給付每月租金(俗稱:拿清的),亦即除每月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則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 %扣取補充保險費。
為讓民眾了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舉例說明
〈例一 〉甲公司向房東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80,000元
◎甲公司租金支出(給付總額):80,000元
◎扣繳稅款:80,000元×10%=8,000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80,000元×2.11%=1,688元
◎房東實際收到款項:70,312元(80,000元-8,000元-1,688元)
〈續例一〉如甲公司除付給房東現金80,000元,須額外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甲公司租金支出(給付總額):80,000元÷(1-10%-2.11%)=91,022元(即80,000元+扣繳稅款9,102元+補充保費1,920元)
◎扣繳稅款:91,022元×10%=9,102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91,022元×2.11%=1,920元
◎房東實際收到款項:80,000元(91,022元-9,102元-1,92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承租人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高雄國稅局)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