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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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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所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花卉材料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於1057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不動產租賃」業務,銷售額合計50萬元,加計原查定銷售額合計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逾20萬元以上部分,應按5%之稅率補稅,其餘20萬元以下部分仍屬小規模營業人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並與前述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為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形成,在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企業購進資本財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退還,此種對資本財的實質免稅,係為提高企業擴充或置換新設備的誘因,促進企業資本的形成,是以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惟不超過前開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為15,000元,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如為12,500元,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為5,000元,上期累積留抵稅額為5,0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稅額7,500元大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5,000元;如該當期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僅有7,5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僅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稅額2,500元小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得申報退還溢付稅額為2,5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之營業稅額,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取得之證明文件,於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內申報退還;近來受美中間的貿易衝突影響,台商陸續回台投資,倘設廠所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時,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退還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入帳,如未取得該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將承包工程以900萬元轉包予乙公司實際施工運作,因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故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本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45萬元(900萬元×5%=45萬元),相對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亦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各45萬元。


      本局呼籲,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以免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買受人,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所謂「他人」,係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非指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以外之他人。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貨物800,000元予A君,雖開立統一發票,卻將統一發票之買受人記載為B君,並將統一發票交付予B君,經本局查獲,甲公司之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依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800,000元處5%行為罰40,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銷售貨物已開立足額統一發票,並未逃漏任何稅捐等由,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已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負有依其交易事實,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對象銷貨憑證之義務,否則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在此特別提醒各公司行號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本局表示,旅行業辦理旅行團取得之團費收入,應依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於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因此,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既屬其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自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本局進一步說明,考量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01年9月5日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因此,財政部衡酌旅行業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購物等服務,均屬觀光行程之一部分,不論自旅客收取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或同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兩者均屬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本局提醒,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被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該情形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情節。


      本局舉例說明,目前查獲轄內甲營業人於105至106年間,於蝦皮拍賣網站及臉書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4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0萬元(漏稅罰),另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5%罰鍰40萬元(行為罰),因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依財政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60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當期銷售額,依法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追繳稅款外,另按違章情節輕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君未辦妥稅籍登記,自106年1月至7月間,經營承攬給水路埋管工程,銷售額合計480萬元,經本局依查得之銀行轉帳傳票、施工平面圖、工程照片及水利建造物切結書等資料,認定A君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A君不服,主張其依合約所收取系爭工程價款,因土地所有人與仲介人有民事糾紛,且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該工程款亦有可能需要返還予仲介人,如返還仲介人,其即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況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之意圖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猶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為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承攬工程,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避免造成補稅及裁罰,以維權益。

       本局表示,年終將至,提供婚宴及尾牙餐會的飯店、餐廳等將進入旺季,鑒於前揭飯店、餐廳等營業人經常遭民眾檢舉該等喜慶宴會餐飲服務時,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拒不開立統一發票,亦有以所謂未稅價標示,於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需再加計5%營業稅之說法,誘使消費者打消索取統一發票的念頭,涉有逃漏稅之情事。
      本局指出,所接辦的檢舉案件多為業者與顧客私下約定不開立統一發票,以減收(付)5%營業稅金額,惟事後常因服務品質或菜色等因素不符買受人之要求,進而引發糾紛遭檢舉逃漏稅。 

      本局籲請餐飲業營業人,承接婚嫁、喜慶、尾牙及春酒等餐宴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否則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本局提醒業者,切莫因小失大,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電影院銷售電影套票,應否就電影套票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的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如另有銷售飲料、食物則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3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40元銷售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換言之消費者只會拿到餐點之統一發票,另若消費者只購買電影票,就不會拿到統一發票。

  本局提醒,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若是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本局提醒,獨資商號原負責人違反上開規定,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新負責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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