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家生產百葉窗的A公司,因前後年度股東往來科目異常增加1億7,000多萬元,經該局查獲連續漏報兩年度的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該局表示,A公司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期末存貨金額均遠高於營業收入金額,因顯有異常,經進一步分析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發現股東往來科目也有異常增加的情形,而被該局列為查核對象。A公司一開始主張是為了購買機器設備,因公司資金不足,向股東借款,才造成股東往來鉅額增加。
經國稅局查調A公司名下的銀行帳戶,並將各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交易作交叉比對,查獲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金額達2億多元,另外也查到該公司支付貨款金額約2億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經該局就營業收入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逃漏營業稅額達1,1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逃漏760多萬元,加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罰鍰,A公司被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與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罰鍰金額最高1百萬元。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也會因為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補稅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與承攬、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契據;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繳印花稅,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以避免遭受處罰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限制,隨時皆可辦理,簡單又方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可免貼花,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便當店、水電行、文具店、計程車等,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近年來國人重視休閒活動,旅遊風氣盛行,不少民眾選擇於旅遊展上購買住宿劵供旅遊使用,因繳交住宿費而收到旅宿業者所開立收據或單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如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銀錢契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旅遊展上販售住宿券所開立收據是否應課徵印花稅。不論民眾是一次繳清住宿款項購買住宿券或預付若干訂金所收受之單據或收據,均核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針對以行動裝置經營網路創業於自用住宅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者,財政部於107年7月23日發布令釋,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規定,公司支付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應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疏忽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倘在未經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剔除並補報及補繳稅額者,可免予處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該協議書為印花稅之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配偶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不動產,所書立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是印花稅法規範之應稅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部分民眾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而撤回其申報,嗣後又於同一份契約書更改立契日重新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此契約已變更立契日期,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
該所說明,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一)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二)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三)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規定期限及格式,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除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限制,免使用統一發票外,因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可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及消費頻率,以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並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稱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因此進、銷項分攤比例應前後一致;營業人間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如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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