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臨櫃詢問,繼承產權拋棄書與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之課稅範圍。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依協議成立時價值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所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之聲明而已,自不屬印花稅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A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3,000,000元。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最高5倍之罰鍰750,000元,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3,000,000元計算5%之罰鍰金額150,000元,兩者相較從重者,應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又其係第1次處罰日以前之違章行為,且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應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0.5倍罰鍰75,000元,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罰鍰最低額分別為150,000元及75,000元,裁處之額度應不得低於150,000元,故其仍應處罰鍰150,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為營造外籍旅客多樣化購物環境,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共享外籍旅客消費商機與增進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稽徵機關積極輔導營業人與民營退稅業者簽約成為特定營業人,截至107年1月底已有2千餘家加入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以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
為利退稅審核,特定營業人於接受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依規定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另外,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因已申請退還營業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1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本局特別呼籲,為建構外籍旅客優質購物環境,加速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審核作業,特定營業人開立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記載,如有相關法令規定疑義,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稽徵機關將竭誠提供服務。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鍰;已貼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到10倍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罰則最重,要處20倍到3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印花稅的稅額普遍不高,但處罰倍數甚高,為了遏止逃漏,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有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請趕快檢查是否已經貼花及有無短貼及銷花,以免因小失大遭受高倍數罰鍰。如果所需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繳款書收據聯黏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營業人係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因係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因未具有學校之性質,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外銷貨物者,應先按出口報單金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嗣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就尚未銷售部分,於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項下減除,已實際出售者,則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查核實務常發現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貨品尚未銷售者,雖列報營業收入調節減項,因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或國外發貨倉庫貨品於實際銷售後,未依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而經調整補稅或處罰情形。
本局指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增訂國外發貨倉庫之加減調整項目,當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未出售貨品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報加項「74本期銷售以前年度國外發貨倉庫未出售貨品實際銷售額」;另貨品尚未出售時,其經海關外銷貨物者,則應按出口報單金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填報在減項「100本期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貨品之金額(請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存貨盤點資料)」。
本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補助款,如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外,尚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是以,營業人不論是獨資、合夥、公司或機關團體組織,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計畫,如依契約約定營業人須依計畫所定作業項目執行即可取得契約價金,其執行成果內容歸屬政府機關所有或營業人與政府機關雙方共有使用,該款項係因營業人提供勞務予政府機關而取得之代價,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執行成果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呼籲,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給與之補助款,並非都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仍應究其補助款之性質,如屬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本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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