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避免因未申報相關費用而須補稅或送查價,影響通關速度。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是以,佣金、手續費、設計費用及權利金等費用均應列入完稅價格,海關如發現前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費用有漏報情事,將予以增估補稅。倘進口人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時請填具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預先審核結果於3年內有效。
關務署最後表示,進口人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除可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外,亦可預估營運成本,減少行政救濟案件,加速貨物通關,歡迎業者多加利用。進口人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若有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申報自中國大陸進口「岩板」(SLATE),稅則號別第6803.00.00號「已家工板岩及板岩製品或凝集板岩之製品」,第1欄稅率7.5%,無輸入規定,但經審核結果應歸列稅則號別第6907.21.00號「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0.5%之無釉陶瓷舖面磚、貼面磚,包括爐面磚及牆面磚,列入第690730目及第690740目者除外」,第1欄稅率10%,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該關進一步說明,經查來貨係經高溫焙燒陶瓷板,吸水率均小於0.5%,由鉀鈉長石、球黏土、高嶺土及硅灰石等打磨成粉後,經3萬噸以上高壓成型,再以攝氏1200度以上高溫燒製,並經表面處理打磨、塑化噴墨等加工增加其美觀性,適合加工桌面、電視牆、背牆、中島、餐桌等,施工電視牆、背牆、中島等都需木作打底、切割、開孔、倒角後再以岩板專用結構膠黏貼岩板。依解釋準則一、六規定,並參據HS註解6907節詮釋,宜歸列稅則號別第6907.21.00號。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進口此類貨物,其產地如為中國,且未能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者,將導致貨物退運或放棄之損失,請業者於進口時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並注意相關輸入規定,俾利貨物通關。如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等文件,向該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洽詢電話:07-5628262。另於通關時如發生稅捐爭議,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以協助解決相關爭議。

財政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增訂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滋生房屋使用情形倘非於年期中變更,係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即變更,致稅額增加(例如自住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且全年期(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未再變更,應自變更年期或次年期改按非住家用(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疑義,為期房地認定一致,避免爭議,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
財政部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稅率1.2%),於114年7月1日(11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變更為營業用(稅率3%),且全年期未再變更,則A屋應自115年期起,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115年3月22日(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5年3月23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於課稅期間首日使用情形變更,嗣同一年期中房屋使用情形再多次改變,則應依上述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承前例,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恢復為自住住家用(稅率下降為1.2%),納稅義務人於115年3月23日以前申報者,115年期房屋稅即適用較低稅率1.2%;A房屋倘於115年2月1日為空(閒)置(稅率上升為3.2%),115年期房屋稅仍維持適用營業用稅率,次年期(116年期)房屋稅始適用較高稅率【空(閒)置3.2%】。

基隆關表示,近期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銷售益夯,帶動進口是類產品貨量增加。因來貨屬性不同,應依其特性正確申報貨名,並依貨名申報稅則號別、稅率及貨物稅,對於中國大陸製造的車輛,應同時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
基隆關說明,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大致分為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四類,其分類主要視有無人力輔助踏板,若為有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因其動力來源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其正式名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20號(稅率20%),並應課徵貨物稅8.5%;至無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則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10號(稅率18%),亦須課徵8.5%貨物稅,惟其中「電動滑板車」,經財政部9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894號函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上使用,非屬應稅貨物,因此免徵貨物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至於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經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後才可上路,其中「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倘車輛係以電力為主,卻不符上述要件,則屬「電動機車」範疇,請業者申報貨物名稱時,務必注意分辨,避免貨名與海關認定不同而有爭議。
基隆關提醒,業者應於申報進口前,仔細審視貨物特性是否符合前揭分類原則並詳列貨名、規格及功能,按照正確的稅則號別及簽審規定申報,才能加快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增加薪資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加薪費用除可全額列報薪資費用外,其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自所得額再減除45萬元(60萬元×75%),並應將上述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45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審慎檢視申報資料,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如有修繕(裝潢)情形,於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有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修繕事實則為虛列成本及費用,應予剔除補徵稅額並處罰。該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於113年間出售予丙君,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提示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惟經稽徵機關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手丙君所提供屋況照片及說明,A屋均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故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之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倘無修繕事實卻取具不實文件充當成本及費用,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者,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表示,今(20)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為履行我國與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第8號決議文之關稅減讓承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調降原產自巴拉圭之去骨豬肉、已調製或保藏之牛雜碎、小麥粉、塑膠瓶、襪類及褲類紡織品、卑金屬製瓶蓋等17項貨品第2欄關稅稅率至免稅;米菓貨品調降至10%;天然蜜貨品分3年逐步調降至2%。
財政部最後補充表示,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甫於今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仍須交付立法院院會二、三讀,方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1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獲後,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16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32萬元(160萬元×20%),核算乙君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32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民眾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交)貨前已向買受人預先收取部分貨款,即應依規定開立預收金額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於114年3月初向甲家電業者預定1台定價新臺幣(下同)55,000元之冷氣機,並先支付訂金2,000元,雙方約定於114年4月底交貨。則甲家電業者向小美收取訂金2,000元時,即應先行開立金額2,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美,嗣於114年4月發貨時,再就剩餘價款5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小美。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於發(交)貨前預先收取部分貨款,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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