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可善用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正確幫您計算損益,免出門,在家就能輕鬆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下稱INX電子申報系統)」,進行基本資料建檔,選擇所得額申報方式,依系統頁籤各欄位完成登錄後,上傳附件,免填寫紙本,即可完成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務必核實申報收入、費用,並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例如:購買家庭用品、員工自付勞健保費用等,非屬執行業務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若辦公處所與家庭合用未區分,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留意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限額等,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情形,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可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更正,再次上傳申報資料。
該局呼籲,使用INX電子申報系統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負責人或合夥人應依合夥分配比例,將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額分配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及應補稅額。申報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核定。
臺北關表示,112年度針對C1(免審免驗)進口報單實施事後審核作業,原申報稅則號別嗣經核查改列,成立審核案件予以補徵稅款(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約新臺幣4,450萬元,退稅金額約150萬元;其中機械、電機及石料、陶瓷玻璃製品之補徵稅款金額為大宗,分別占全部稅款之35.1%與21.9%,整體補稅金額較前(111)年度成長27%。
該關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並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規定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臺北關最後表示,該關將藉由定期舉辦「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宣導稅則號別歸列相關注意事項,以提升進口人整體稅則申報正確性,並配合法令修訂,滾動檢討修正相關作業規範,以減少行政救濟訟源,並維護商民權益。

財政部表示,今(16)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為履行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2欄稅率3,043項、修正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1欄稅率7項、修正增註18項及刪除增註1項。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關稅減讓承諾部分:原產自馬紹爾之農業及工業產品計稅則3,043項,第2欄關稅稅率修正至免稅。
二、依據WTO秘書處對我國貿易政策檢討報告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關稅減讓彙總表之檢核報告,百蟎克、鋼鐵製刀柄、家用分門冷凍冷藏箱與腳架等7項貨品稅則,現行稅率超過入會承諾稅率,爰該等貨品第1欄關稅稅率(1.7%至9%)修正至約束稅率(免稅至6%)。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機關名稱變更,修正增註18項;另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施行期限屆滿,無繼續必要,予以刪除。
財政部最後補充表示,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甫於今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仍須交付立法院院會二、三讀,方完成立法程序。

基隆關表示,進口廠商輸入貨品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等行為,倘經海關查獲上開情事,貨物須改善後方得進口,另海關亦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及相關單位查處。
基隆關說明,依據現行輸入規定,進口鞋類、陶瓷面磚、非醫療用口罩及紡織產品(成衣、毛巾、襪子、床單被褥)等,於進口時即應正確標示產地;其餘進口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標示原產地,但若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或標示有使人誤認之虞情事。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日該關緝獲進口產地標示有使人誤認的態樣有:
一、使用回收紙箱或沿用其他產品包裝,致外包裝與產品標示產地不一致,使人混淆、誤認產地。
二、標示非產地的國名、地名、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網址、商標等,卻未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辨識字樣,使人易誤認產地。例如進口越南製地毯,來貨僅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及地址,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
基隆關籲請業者於貨品進口前先行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避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今(113)年5月1日開始至同年5月31日截止,請民眾多加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安全又便捷。
該所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凡採(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2)透過線上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之稅額試算服務〔電話語音回復案件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12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3)今年5月10日(含)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稅額試算屬退稅案件者,將優先於第1批(今年7月底)辦理退稅。至於採二維條碼及人工方式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溢繳稅額者,將於第2批(今年10月底)辦理退稅。
該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所有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捷,歡迎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該局表示,為利營利事業瞭解申報規定,該局提供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並臚列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該集團無論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皆應揭露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如無代理送交成員,則免填)。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且實際能透過資訊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目前為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及瑞士),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惟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而須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1-3或2-2-4。
(四)國內營利事業因前述(三)而須送交國別報告者,惟其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第2點免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者,應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1-5欄位。
該局提醒,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應負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而我國無法依據相關協定取得該集團之國別報告時,該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申報國別報告。如國內營利事業未獲指定,僅因集團無法透過資訊交換送交國別報告,而負有送交國別報告義務時,則國內營利事業非屬「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無須填列申報書第B6頁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基本資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產後身體調理的方式很多種,除了在家請月嫂或外送月子餐,也有坊間很多的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後調理及照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除了和坐月子中心一樣都有提供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外,另有提供產後護理醫療服務,故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兩者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之家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其中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至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收取之產婦膳食及初生嬰兒看護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如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23萬元。該局查得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20萬元及手術醫療費10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13萬元(23萬元-10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亦即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5萬元(40萬元-25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請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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