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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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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自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實質投資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80萬元及20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112年度以該等年度盈餘斥資500萬元(即109年度150萬元、110年度180萬元及111年度17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2台,於112年7月15日支付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25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00萬元,甲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實質投資金額自109、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而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尚未屆申報期,甲公司應自該機器設備交貨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0月24日)填具109及110年度更正後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購買機器設備之支出分別以150萬元及18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填寫各該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另於113年5月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將17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以減除後之金額計算111年度應加徵稅額。簡要列表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應注意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並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達100萬元以上,始符合申請減除要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近日有民眾話詢問:在市場內承租攤位販售古早味甜品,因不熟法令,未辦稅籍登記,如今收到國稅局限期補辦通知,請問會被處罰嗎?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到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會繳到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同法第45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8萬元者,才須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則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就民眾所問事項加以說明,甲君在市場販售甜點,未依法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若甲君在接到國稅局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的催辦函後,在期限內至國稅局補辦登記程序,即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國稅局依甲君營業時間、甜點價位、攤位面積等要件查定銷售額,經核算每月銷售額未達一般飲食業起徵點8萬元,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攤商雖屬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縱使不高,仍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請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記得先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近日出售甲公司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是否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而該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下列二種情形:一、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實體股票者;二、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股份不印製股票,而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者。

張先生出售甲公司的股票,可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果未經依法簽證(實體股票),也未採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張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係為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範圍,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表示,為持續優化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自明(113)年1月1日起,擴大單一窗口查復金融遺產服務(下稱查詢服務)之查詢範圍及對象,並精進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試算服務)及跨局臨櫃申報服務。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該部與金管會、銀行公會等9大受理查詢機構及所屬會員機構483家合作,自110年9月1日起提供存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基金及保險等金融遺產資料查復服務,並跨域整合不動產、汽車及金融遺產等資料,自111年1月1日起提供試算服務,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且遺產種類單純之案件提供試算通知書,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回復,即完成遺產稅申報,頗受民眾好評。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財政部持續優化便民服務內容,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下列3項精進措施:

一、擴大查詢服務之查詢範圍及查詢對象
新增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為受理查詢機構,將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開戶及部位餘額等資料納入查詢範圍;並將查詢對象由被繼承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擴及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

二、提高試算服務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及新增遺產種類
適用試算服務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提高為3,500萬元,並就遺產種類新增已終止上市(櫃)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

三、提高跨局臨櫃申報服務之案件金額
為利民眾就近洽任ㄧ國稅局臨櫃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受被繼承人戶籍地限制,將國稅局受理民眾跨局臨櫃申辦遺產稅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截至112年11月底,已提供民眾金融遺產資料達439餘萬筆,受理試算服務申請案件達18.1萬件,符合條件者達11.8萬件,占65%。實施前述3項精進措施後,預期99%以上的遺產稅案件可適用查詢服務,而符合試算服務條件者可逐步提升至7成,方便納稅義務人更快速、正確完成遺產稅申報及辦理後續繼承過戶事宜,提升便民服務效能,體貼民眾需求。如需詳細資訊,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

 

113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11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關鍵原物料降稅措施延長至113年3月底,包含免徵進口黃豆、小麥及玉米營業稅;調降汽油、柴油及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關稅稅率,減輕業者營運負擔,緩和民生物資上漲壓力。

二、調高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員工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於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9.6萬元調高至20.2萬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35萬戶。

(二)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伙食費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

(三)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由50萬元調整為60萬元。

三、調高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113年以後發生繼承案件適用: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調高至100萬元(增加11萬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調高至56萬元(增加6萬元)。

(二)各項扣除額:配偶扣除額調高至553萬元(增加60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調高至56萬元(增加6萬元);父母扣除額調高至138萬元(增加15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693萬元(增加75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調高至56萬元(增加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調高至138萬元(增加15萬元)。

四、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一)免稅額:調高至9.7萬元(增加5,000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調高至14.55萬元(增加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調高至13.1萬元(增加7,000元),有配偶者調高至26.2萬元(增加1.4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1.8萬元(增加1.1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分別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五)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高為750萬元(增加80萬元);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調高為3,740萬元(增加410萬元)。

(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七)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五、在便民措施部分,持續精進所得稅申報服務及提供納稅義務人更多元便利線上繳稅管道:
(一)精進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附件上傳服務:每戶附件上傳總容量由10MB提高至15MB,並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新增入口點,開放時間比照紙本附件遞送期限至申報屆滿後10日(遇假日順延),於113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就能適用。

(二)擴大營利事業以信用卡繳納稅款適用範圍:11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得使用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相關自繳類稅款、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

(三)開放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線上繳稅:113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稅款,得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

 

財政部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及106年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以下合稱CFC稅法)規範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稱CFC辦法),嗣經行政院核定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CFC制度運作順利,該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及22日修正前開CFC辦法,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詳附件1)

CFC辦法依CFC稅法授權訂定2項豁免規定,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及豁免2: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或個人(以下稱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任一豁免規定之CFC均可免依CFC稅法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每家CFC當年度盈餘均控制在700萬元以下,另針對豁免2訂定防止濫用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含因間接持股比率達股權控制要件50%或符合豁免1規定者)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CFC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本次修正,考量CFC符合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者,當年度原即不適用CFC制度,而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僅以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股權比率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爰將豁免2中判定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二、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詳附件2)

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爰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納稅義務人如能依限提示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詳附件3)

考量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修正放寬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欲瞭解完整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項下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貨物,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貨物之銷售者,該銷售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免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甲藥局為拓展業務,開始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藥局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藥局如有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短漏報已列報成本費用的營業收入67萬餘元,致漏報所得額67萬餘元,因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經核定全年所得額虧損100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短漏所得額67萬餘元,依該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金額13萬餘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鍰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實際營業收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依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有關總統政見發表會柯文哲先生所提地方財政自主性偏低及財政收支劃分法逾20年未修等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近年地方財政已有顯著改善

近年中央業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等財源挹注地方財政,111年度合計新臺幣(下同)5,933億元,較105年度4,333億元,增加1,600億元;此外,整體地方政府長期債務比率亦由103年度高峰5.56%,至112年度11月底已下降至3.12%,地方財政狀況已有顯著改善。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將參酌各界意見,審慎規劃

財政部已依行政院指示,著手研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事宜,初步擬訂提升財政自主、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基礎、調劑財政盈虛、保障既有財源、精進分配機制及地方財源不減等修法原則,並將擴大統籌稅款規模列為修法重點,已就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洽徵地方政府意見,俟意見均回復後,將通盤考量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審慎規劃擬具方案,並適時邀集地方政府協商,尋求共識後,即循序辦理修法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因繳納保費的資金來自海外營利所得,折算新臺幣(以下同)約3,500萬元,卻未依規申報基本所得額,被補徵所得基本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及「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另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申報戶111年度綜合所得淨額計500萬元,綜所稅應納稅額113萬6千元,一般所得稅額113萬6千元。A當年度海外所得500萬元(假設海外繳納稅額0元)及特定保險給付100萬、配偶同年度取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150萬元、A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受扶親屬親屬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50萬元,納稅義務人A該年度基本所得額計1,300萬元,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126萬元〔=(基本所得額1,3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12萬4千元(126萬元-113萬6千元)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調整為750萬元),應併同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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