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美商集團臺灣分公司預先訂價協議(APA),在雙方共同努力之下,已順利達成協議共識,該局樓局長於今(18)日上午與美商集團臺灣分公司代表在該局完成簽署。
中區國稅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為營利事業事先與轄屬國稅局,就其與關係企業間交易之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假設條件等進行討論,於達成共識後簽署協議,以避免徵納雙方耗費過多時間在移轉訂價上的查核,並使營利事業在協議適用期間之稅負更具確定性及穩定性。
本次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美商集團是居世界領導地位之運輸設備零組件供應商,其臺灣分公司代表表示,集團由衷地感謝中區國稅局能秉持開放交流的態度及有效率地完成簽署,充分展現臺灣稅務環境的國際化。本次預先訂價協議協商過程中不僅讓國稅局深入瞭解該集團在臺灣的發展狀況,協議之簽署更促使該集團於租稅負擔穩定下,擴大在臺投資布局,建構良好的合作關係。
中區國稅局指出,跨國企業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較為複雜且金額通常十分鉅大,稽徵機關事後審查,易與納稅義務人產生課稅爭議。該局建議跨國企業,除依據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每年提交報告及自行評估移轉訂價結果是否已按各參與人貢獻度調整利潤配置外,亦可藉由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有效降低跨國企業租稅風險,同時避免被重複課稅,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或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皆須按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7月25日,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70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因此依照上開公式,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計算式: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得抵繳遺產稅款之金額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目前鰻苗仍無法大量人工繁殖,為確保野生鰻苗養護,農業部漁業署協請經濟部自96年起公告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管制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期間。
關務署說明,海關與漁業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專案合作,於鰻苗出口管制期間強化查緝,並提供24小時聯繫窗口交流情資,運用風險控管攔截不肖商民於通商口岸走私鰻苗出境。該署臺北關及高雄關於111年11月緝獲空運走私出口鰻苗共13萬4,203尾,均交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畜養並轉供公共利益目的使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防堵鰻線、鰻苗及幼鰻管制出口期間走私情事,海關賡續就高風險出口管道強化查核,一旦查獲是類不法行為,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入並科處罰鍰,有助穩定市場價格,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雙11」電商促銷季熱潮再現,因多數跨境網購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近期快遞報單數明顯增加,各快遞專區第一線關員機動配合尖峰時期加班辦理通關,除確保民眾貨物通關順暢,亦持續加強查緝,防杜違法走私,守護邊境安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本(112)年11月進口快遞貨物報單量共565萬份,較去年同月508萬份增加11%,為讓民眾能夠儘早收到跨境網購貨物,各關積極加派人力加班處理,各海空運快遞專區通關均順暢;另在快遞貨物通關量高峰期,海關持續將重大影響我國治安及經濟之毒品及豬肉製品列為重點查核項目,本年10月至11月於快遞專區查獲毒品81案計322公斤、豬肉製品12案計23公斤,關員克盡職守,有效把關,守護國人健康及畜牧產業。
關務署提醒,民眾跨境網購消費時,切勿購買肉類製品等應施檢疫物,且應確實瞭解跨境網購貨物進口申報規定。倘收到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應立即送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或其轄區分署銷毀,齊心協力打擊非法豬肉製品走私,共同守護臺灣。
基隆關表示,為維持船舶於基隆港碼頭卸櫃作業秩序,運輸業應派員檢視卸下貨櫃之封條狀態,如有未固封及封條號碼與艙單所載不符,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貨櫃暫置碼頭船邊。如發現自備封條經變造,應立即通知海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海運運輸業及承攬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於海運貨櫃時,如於國外加封進口、轉口海運貨櫃,應於進口艙單載明其封條號碼,加封由海關核准序號之封條亦同。如有損壞或未固封、封條號碼與進口艙單所載不符、實到海運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與原申報內容不符等情形,應向海關申請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監視加封。如於國內加封進口、轉口海運貨櫃者,應自行將封條與進口、轉口海運貨櫃配對,並製作(已加封)貨櫃清單,卸船時應派專人立即辦理加封作業。
基隆關補充,進口空貨櫃或其他無法固封之海運貨櫃如需暫留碼頭船邊者,運輸業應先以書面或傳真向駐段海關辦公室報備,基隆港西岸電話號碼(02)2423-2377、傳真號碼(02)2429-2830;基隆港東岸電話號碼(02)2422-2568、傳真號碼(02)2420-2247,以維護貨物安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若繳納有困難,可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該局說明,「鉅額稅捐」是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有繳納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國稅局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的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分期繳納的各期利息計算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於分期期數視應納稅款而定,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該局查獲應補徵111年營業稅240萬元,繳納期間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甲公司繳納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在繳納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的等值擔保品;經審核後,核准自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每月為1期,分24期繳納,每期繳納本稅1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的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其中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下稱支出比)60%,已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使用計畫期限內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支出比計算公式為【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用於本年度支出)+附屬作業組織的虧損+所得稅費用】除以【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創設目的以外的所得+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除支出比已達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可符合免稅規定外,若支出比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倘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應納所得稅(得先扣除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外,其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進一步補充,前述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者,依上開條文第4項規定,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的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0年度結算申報收入10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萬元,當年度結餘款為80萬元,支出比20%(20萬元/100萬元),未達60%,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111及112年度分別使用50萬元及30萬元,因112年度無法依計畫支出30萬元,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仍為114年度,不得展延。
該局叮嚀,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後年度使用者,請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於計畫及期限內使用,致未符合免稅規定,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為加強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並提升海關關員對真仿品之辨識能力,財政部關務署於112年12月6日至高雄關舉辦「112年海關真仿品辨識講習」,以強化海關查緝人員專業知能。
高雄關表示,本次講習邀集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及商標權代理人與會,包括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CONVERSE)、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APPLE、BEATS)、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HDMI)、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PORSCHE)、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SONY)、創科實業有限公司(MILWAUKE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LEGO)、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MCM)、BMW Group Asia(BMW)、寶拉培岡股份有限公司(PAULA'S CHOICE)、理律法律事務所及貞觀法律事務所等,由各品牌保護專家擔任講師,講授所屬品牌產品之真仿品辨識技巧,並透過互動式展場與海關關員進行交流,促進關員對真仿品之辨識能力,有效提升仿冒品查緝績效。
高雄關進一步提醒業者及民眾,報運進出口貨物應注意是否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亦應拒絕購買仿冒品。海關將秉持仔細查察、依法執行的原則以打擊不法,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3年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年費繳款單已於本(112)年11月下旬寄發,請業者於本年底前依繳款單背面說明完成繳納,以免影響後續自身權益。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3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並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業者對繳費單或繳費方式有疑問者,可逕電洽財政部國庫署承辦單位,電話02-23228000,分機7465〜7471。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如購買已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是否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規定,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件第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因此,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才符合貨物免徵條件。
基隆關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五堵分關02-86486220、八里分關02-86305427、桃園分關03-355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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