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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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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110年至114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之總值高達新臺幣(下同)317,291萬元。

國產署表示,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3項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該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致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此類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主要係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情形,究其原因係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我國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所致。歷年來該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已達9,130件,截至11412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707件。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107年訂定4年清理計畫,1118月底屆期後,該署賡續訂定年度清理計畫。近5年清理結案970案,平均每年清理結案194案,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達317,291萬元(土地704筆、房屋54棟)。

最後,國產署呼籲,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因此,該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擬承認繼承,務必於法院公告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向該署承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賸餘遺產將依法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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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紅經濟崛起,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9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6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715),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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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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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掛號費收入及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又依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即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因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予該診所112年度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向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漏未計入健保收入,致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診所之健保收入,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倘因疏忽而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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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6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該基金或信託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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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時代來臨,國稅局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自1151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稅單,民眾逾繳納期限,除親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透過24小時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但逾期繳納之核定案件,如已逾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及屬分期繳稅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線上方式繳納逾期稅單,納稅義務人仍須負擔每逾期3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收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5116日至25(遇例假日順延至26),王先生因一時疏忽,忘記於115126日以前繳納稅款,因本項新措施,王先生可於115225日前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其中1種繳稅管道繳納應納稅款及因延遲繳納加徵的滯納金。

該局提醒,可適用本項便民繳稅措施之繳款書會載有相關使用說明,但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超過繳納期限30日,就無法運用線上繳納之便利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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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亦是結婚旺季。近年來新人對婚禮的儀式感與客製化服務日趨重視,相關消費亦明顯升溫,從喜帖、婚禮小物、禮盒、佈置道具,到婚宴會館、攝影與新秘服務等,形成完整的「婚禮經濟鏈」。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平台與社群商家興起,不少新人會透過網路平台、小型工作室或社群商家選購婚禮用品,而只要是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就應該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不因該貨物或勞務透過網路交易就有所不同,且近年來不少婚禮用品商家已採用電子發票,消費者只要提供載具即可完成索取發票,不僅環保減碳,還可享有中獎機會加倍(有專屬獎)、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及獎金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等多項好康。

該局溫馨提醒,民眾每次索取統一發票,就多一次中獎機會,可為新婚生活增添小確幸,亦可透過捐贈發票方式支持公益團體,讓結婚喜悅延伸至社會各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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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之離職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申報薪資所得120萬元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400萬元不符,經該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萬元內含退職所得280萬元,因前任職A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知悉稅捐爭議後,經審酌甲君提示其與A公司簽訂之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之協議書、A公司之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A公司誤將退職所得280萬元列入薪資得申報扣繳憑單一節,尚屬可採,惟A公司已註銷無法辦理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乃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120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6.5年,核定退職所得863,000元〔2,800,000-198,000元×6.5-398,000元×6.5-198,000元×6.5年)×1/2〕,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與小故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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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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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營利事業依據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集團間跨國交易,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及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就全年度貨物進口價格進行整體考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或為便於作業,將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因此,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營利事業應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

關務署建議,營利事業在進行價格調整前,先與海關各承辦窗口聯絡,以確保申辦過程順利,減少後續爭議或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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