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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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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11月起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如對網路銷售、營業稅或稅籍登記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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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

()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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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3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1151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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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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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YouTuber、影音創作者等網紅興起,經常性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或資訊(下稱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廣告分潤、訂閱收益或觀眾贊助等分潤性質收入,財政部已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報繳營業稅準據。該局提醒,境內網紅倘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消費)行為,主張「外銷勞務」而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必須提供表演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惟網紅營業人主張於境外平臺提供表演勞務取得該平臺分潤性質收入,係源自於境外觀眾收看適用零稅率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及第11條之1規定,除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提供在國外使用之證明文件,以資辨識收看觀眾屬境外來源(例如:平臺結算報表、後台顯示之國家/地區別觀看或收益報表、付款入帳憑證等),據以正確區分適用稅率;倘未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無法據以認定屬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者,應按應稅規定辦理,以免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網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入型態及觀眾來源,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涉及零稅率交易,務必備妥外匯收入及符合前揭說明可辨識境內外觀眾來源等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另考量網紅交易型態多元且新制推動甫上路,為協助網紅順利銜接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6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715日以前),該期間內倘因一時疏忽發生短漏報稅額情形免予處罰,該局籲請網紅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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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期間是旅遊與返鄉出入境人潮高峰,海關按例安排輪值人力,服務出入境旅客及辦理通關業務。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旅客入出境時務必留意所攜帶物品,並依法辦理相關申報,倘漏未申報或攜帶未經檢疫之豬肉製品等禁止輸入物品,將遭受重罰,請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小失大。

關務署表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旅客如攜帶超額菸酒(年滿18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酒1.5公升〔不限瓶數〕;年滿20歲旅客得攜帶自用免稅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或符合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200支)、新臺幣超過10萬元、人民幣超過2萬元、外幣現鈔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總值超過1萬美元、黃金價值超過2萬美元,或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均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並主動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旅客入境時,請再三確認攜帶之行李內是否有含肉製品、水果等應施檢疫物品,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加熱菸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物品,倘經海關查獲,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裁處沒入及罰鍰。

該署再次呼籲,旅客如對所攜帶行李物品是否屬不得輸入或必須申報存有疑問,可先洽詢海關,或於出境時向海關出境服務檯、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可於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旅客通關」專區查閱,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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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雖為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之工作,但清理欠稅的過程中,如因欠稅人身體或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稽徵機關仍會秉持「關懷為民、輔導優先、依法執行」原則,主動協助欠稅人解決問題,除能順利徵起稅款外,亦能提升政府機關「執行有愛」的優質形象。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積欠稅款新臺幣200餘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隨即對第三人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銷項貨款或工程款),經A公司回報,因甲公司未配合完成工程驗收,致未給付工程尾款及保固金。

該局乃主動與甲公司負責人聯繫,得知其因身體健康問題,未能配合A公司驗收工程。經與執行分署協調,由記帳士協助甲公司處理後續工程驗收、開立發票等相關帳務工作,合力想方設法協助甲公司解決困境,順利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為經濟弱勢者或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陳明情況,切勿置之不理,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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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購房屋如供自住使用請記得須由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始能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申報按自住稅率課徵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2. 無營業或供出租者。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溫馨提醒廣大新購屋主,因115年期房屋稅自住稅率申請截止日將屆,於開心布置新居之際,千萬別忘了如期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一旦逾期,房屋稅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課徵,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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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9天連假即將到來,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送上溫馨小提醒,民間流傳一句俗諺:「欠錢不要欠過年」,這不僅是老一輩的理財智慧,更是為了讓自己在新的一年裡,能有個清爽、順遂的開端,不讓舊帳影響了過年的好心情。

稅務局表示,如果民眾手邊還有尚未繳納的稅單,請儘速抽空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將會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屆時除了原本的稅金外,還需加徵10%的滯納金,更會產生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為了保障您的錢包,準時繳納不僅是履行義務,更是最省錢、最明智的做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不小心忘記繳稅,收到行政執行機關寄發的「傳繳通知書」時,請千萬不要置之不理,若未能在期限內處理,執行機關可能會採取扣押存款、薪資或股票等措施,進而導致帳戶遭到凍結,影響資金調度與生活便利。請民眾於收到通知時立即確認及繳清,若有經濟困難情形,也可以洽詢執行機關,尋求合適的處理方式。

稅務局特別提醒,若欠繳稅款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報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為了避免您興沖沖趕到機場,卻因欠稅問題無法出境,壞了旅遊興致,請務必確認稅款是否已繳清。該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線上繳稅或該局網站辦理相關業務,減少交通往返及碳排放,不僅省時便利,亦能與我們共同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 13(氣候行動)。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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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注意,爾來國稅局查獲數家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營業稅,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30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115日前,應下載114111日至12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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