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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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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基於美容目的的醫療費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才可列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舉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的醫藥及生育費,以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費用最常見。另外,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也可以列舉扣除,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用途,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報稅季剛結束,民眾報稅後如果發現申報錯誤,請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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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貨物項目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七大類貨物。進口時,應按其稅率及稅額徵收,另參據財政部10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100605610號函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與應課徵貨物稅原法規規定範圍並無必然關係,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類別辦理,進口人如不知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即可免受裁罰。

基隆關說明,以「濃萃液態咖啡球」為例,使用時只須打開封膜倒入熱水、冷水或牛奶的基底,攪拌後即可享用。依財政部79年8月16日台財稅第790686128號函:「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有關飲料品應稅與免稅之範圍,已予明確規定,其屬應課稅者,並不以可予直接飲用者為限,加水稀釋飲用之飲料品亦屬之。」爰濃萃液態咖啡球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範疇,從價課徵15%貨物稅。

基隆關進一步以無動力攤(餐)車為例,攤(餐)車若設計有特種聯結裝置專供與動力車輛聯結使用,例如:裝有拖車勾的無動力攤(餐)車,即屬於拖車,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範疇,依車輛特性應歸列稅則第8716.10目至第8716.40目,而非稅則第8716.80目其他無機械推動裝置車輛,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範疇,應從價課徵貨物稅15%。

基隆關最後提醒,如欲瞭解其進口貨物究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資料,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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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之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實務上常見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之三大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一、未實現兌換損失:營利事業將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因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不得列報。

二、未實現利息支出:營利事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採利息法認列發行日至賣回權屆滿日期間之利息補償金,因未實際支付,屬未實現之費用,不得列報。

三、未實現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損失,其相關損失賠償之訴訟案如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未實現損失,不予認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損失及費用之認定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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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該局納保官近期進行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退職所得課稅爭議。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其所得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之離職金,則屬同條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A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稅,其遭補稅原因,係因其退職所得遭前任職之B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所致,乃向該局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餘萬元,內含因離職而取得之獎金補助款約250萬元,該部分應予扣除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原核定所得及稅額有誤,並提供自B公司離職及領取相關給付資料。該局納保官知悉本件稅務爭議後,主動就A君之主張及所提供相關事證與B公司所在地所屬稽徵機關之納保官、相關審查人員進行視訊會議,研議系爭款項究屬A君之薪資所得或退職所得?經審酌因B公司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卻於A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係基於A君於B公司工作5年後,與公司合議離職而新增之給付,並非A君提供勞務所獲之薪酬,故雖名為獎金補助款,其目的係用以資遣員工,衡酌其經濟上之意義,系爭所得應屬退職所得,其後乃由B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輔導B公司更正原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並依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課稅規定,按A君退職服務年資(5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140餘萬元及退職所得108萬餘元。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相關申請資料,亦有依各項稅目及業務別彙整該局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小故事,歡迎民眾參考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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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轄區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本(113)年度因申報截止日適逢假日,故申報期間自6月1日至7月1日止,金融機構應如期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確認金融機構落實遵循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本年8月起將進行選案檢查作業,以書面檢查為原則,經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有異常者,國稅局將實地檢查釐清原因,以確保受檢金融機構盡職審查作業及申報資料完整度及正確性。

該局指出,依據上年度選案檢查結果,發現部分受檢機構未訂定或未完善內部遵循作業流程、第一線同仁不熟悉CRS辦法規定,致生內部管理、盡職審查與申報等類型缺失,例如:僅依防制洗錢作業流程或參照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而未依CRS辦法訂定內部流程、漏未訂定有關「被排除帳戶」「非應申報國居住者」「無資訊帳戶」「終止帳戶」作業規範及申報資料保存期限規定、未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及合理性、未正確辨識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致未取具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未正確執行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及未依規定產製XML申報檔致申報資料缺漏等情形。

該局呼籲,金融機構本年度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時,可參考財政部網頁公告的「CRS具重要制度面或普遍性之檢查缺失」(https://www.mof.gov.tw/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七)CRS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自我檢視作業流程是否完善,以確保符合CRS辦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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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死亡時遺有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申請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時,需就所繼承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開立發票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並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所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免課徵營業稅。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係單純的獨資組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之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以本案為例補充說明,獨資商號負責人甲君死亡,繼承人A君繼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A君,則A君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但若A君成為負責人後,再將該獨資商號轉讓給友人B君,則A君應將該獨資商號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營業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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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公司詢問,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外,尚須負擔房東B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扣繳率10%)及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2.11%),因此,A公司每月租金之給付總額為34,133元【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1-租金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費率2.11%)】;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3,413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10%)、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2.11%)及房東B君實收租金30,00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扣繳稅款3,413元-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之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對相關扣繳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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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價上漲,購屋族貸款利息如能獲得比原始借款更低的利率,除可節省支出外,符合條件者還能繼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在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借款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請在單據上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核),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於列舉扣除額項下的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最多不能超過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當年度如有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借款,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購買自住房屋時,以寬限期3年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利率2%,後因覓得B銀行利率僅1.8%,於112年6月30日仍以寬限期3年向B銀行辦理轉貸,借款金額1,000萬元,並償還A銀行800萬元,甲君112年支付A銀行利息8萬元及B銀行利息9萬元,因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購屋自住條件,甲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全戶當年度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同時列報A銀行及B銀行之利息支出,惟須注意計算B銀行利息支出時,應以支付B銀行利息總額按轉貸時未償餘額800萬元占轉貸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即可列報B銀行利息支出為7.2萬元(9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甲君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15.2萬元(A銀行8萬元+B銀行7.2萬元),並應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借款契約)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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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如因疏忽或忙碌尚未辦理申報者,或發現原申報內容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或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無網路(含手機)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之適用,若是逾期辦理補申報,須先攜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的身分證、私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及繳款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是申報退稅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在符合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適用直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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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發展,許多跨國集團選擇在臺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並要求在臺關係企業配合集團整體會計期間表達之一致性,申請變更會計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打算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除應事先報經核准外,還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辦理所得稅申報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會計年度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變更日前未滿一年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3年10月1日起改採10月制(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則該公司會計年度變更前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即113年10月31日前)辦理申報,其變更日前未滿一年(即上述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申報期間係116年2月1日至2月28日,而該公司112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有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規定,以免因漏報或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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