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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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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或由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1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前開規定,甲公司109年度(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於111年11月1日至30日辦理申報。另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甲公司於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及期限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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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配合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調降成年年齡)施行,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納稅義務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屆滿18歲)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於111年度時18歲,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依法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請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或委託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產地等各項貨物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虛報案件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將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邇來發生進口人報運進口白蝦,未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貨物價值,經海關查核發現有低報價格之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192萬餘元。關務署特別籲請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審慎並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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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3年3月18日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相關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傾銷差率如附表)。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前於112年12月1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並自同月7日起,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適用稅率為11.46%至76.89%不等。因相關傾銷差率已變動,爰通知各關自3月18日起,依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如本案最終核定無須課徵反傾銷稅,納稅義務人就本案公告開始臨時課徵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提供之保證金,將依相關規定辦理退還溢繳或已納款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前述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傾銷最後認定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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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房價下,父母為鼓勵年輕人成家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的壓力,日後子女想換屋而出售該房地,其可減除成本,不同於買賣取得房地的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亦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嗣於110年6月間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萬2千元(即400萬元×106.8%),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反之,若A房地自始即是乙君購買,則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即為其原取得的價款600萬元。

該局提醒,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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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因為公司營業情況不佳無法繼續經營,已經決定在今(113)年3月份要解散,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那些需要申報及什麼時間要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同條文也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依民眾詢問情況進一步說明,假設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同年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同年3月18日,並於同年5月27日清算完結,該公司113年間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幾項應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辦理事項

3月19日至5月2日止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發文日3月18日之次日起45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

5月1日至5月31日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27日至6月25日止
(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註:本案公司除免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外,另因該公司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3年12月31日)已辦理清算完結,前一年度(即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免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除可至轄區當地分局、稽徵所臨櫃申報外,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既省時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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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該局指出,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積極追討欠稅,該局衡酌欠稅人主要係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有甲級營造廠資格,因該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若負責人已無意願繼續營業,極可能出售公司股權,轉讓甲級營造資格,於是密集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其營業動態。112年8月發現,欠稅人已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亦申請遷移,顯欲將公司脫手他人。該局乃積極輔導欠稅人,要繳清欠稅,完成稅籍變更,才能讓變更後之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也一次繳清所餘滯欠稅款。

該局表示,為稅捐保全,針對欠稅案件,國稅局隨時掌握欠稅人財產及營業動態,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有僥倖心理,以免影響個人或公司聲譽及經濟活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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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有關豁免門檻及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等規定,並就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者,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惟考量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較無避稅動機,且可能須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故應先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俟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再列為加項(減項)。又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受限於當地法律規定,111年度之盈餘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故CFC辦法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額外提供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如能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之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能依限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得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若大陸公司於113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仍應依規定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及早檢視是否符合CFC適用範圍,並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另設置CFC專人專線諮詢窗口,提供更便捷之諮詢服務,如欲瞭解CFC相關法令、申報書及諮詢窗口等完整資訊,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點選「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專區」查詢,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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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另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不包含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的所得清單內,受領人仍應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屬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民眾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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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居住合計滿31天。
(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該局表示,給付薪資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可就全月給付總額按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41,20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外籍員工原以居住者身分扣繳,後因故離境,致一課稅年度居留日數不滿183天,須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算應扣繳稅額,並就應扣繳稅額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及補繳。

該局舉例,A君為甲公司聘雇的外籍員工,公司每月5日給付A君前一月份薪資90,000元,並以A君居留證所載113年度居留期間滿183天預判,113年度以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君因故113年1月15日離職並預計1月底離境,甲公司當月給付112年12月薪資並結算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應辦理扣繳如下:
一、113年1月5日給付A君112年12月份薪資90,000元,原按居住者扣繳率扣取5%稅款4,500元,應再按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18%計算差額補扣稅款11,700元〔即90,000元×(18%-5%)〕。
二、113年1月15日給付A君同年1月份薪資30,000元,因A君離境而提前給付,得以原應於2月份給付之全月給付總額30,000元計算薪資所得之扣繳稅額,因給付金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所以得按非居住者扣繳率6%扣取1,800元稅款,免併入1月份給付總額按18%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
三、以上各次所扣取稅款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A君。

該局提醒,依上述舉例A君於離境前仍要記得提前辦理112年度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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