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自112年1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自110年起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今年1月22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下稱重估價辦法),將上開辦法之物價指數修正為生產者物價指數。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依據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及歷年相關指數,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2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1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辧理資產重估價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辧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79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併入甲君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投資事業機構董總及董監事等遴聘作業,向以強化公司治理,落實董事會結構多元化及專業化為原則,審派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本次修正其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下稱派任管理要點),主要係配合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相關要點規定修正,以完備該部股權管理規範。
為提升股權管理效能,財政部適時滾動檢討派任管理要點,該要點自94年12月12日訂定後,配合法規變動或股權管理實務需要,迄今歷經10次滾動修訂,本(第10)次修正主要係參據相關人事法規,配合明定公務員經服務機關(構)、機關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得兼任財政部間接投資事業機構董監事,以及財政部各機關單位人員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兼任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轉投資民營事業董監事。
該部強調,公股代表董監事人才遴選專業兼具多元,本次派任管理要點配合上層法規修正,將實質簡化派任公股代表董監事之層級,擴大充實人才庫,有助提升用人攬才多元彈性,尚非鬆綁特定人事案,亦無涉公股改選規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中區國稅局說明,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 ,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加計該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億4,746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億6,860萬元,因申報之可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之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似有異常。經查該投資收益係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之股利,依據公司提示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為17億1,796萬元,惟誤以稅後之實際滙款金額列報,致短報投資收益1.7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3,41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臺北關表示,今(113)年春節連假自2月8日(星期四)起至2月14日(星期三)止,計有7天假期,民眾稅款繳納截止日若落在此期間者,請納稅義務人儘早繳納;如未及於連續假期前處理,請務必於假期結束後第一個上班日,亦即113年2月15日(星期四)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海關將依法加徵滯納金,請民眾特別注意。此外,該關提醒採用「先放後稅擔保額度帳戶」的廠商或報關業者,請事先檢視保證金額度是否足夠,以免影響貨物之通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及113年1月按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原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遇例假日順延至26日);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請留意於扣款日期(113年2月26日)前預留存款,以免扣款失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屆滿3日(即113年2月29日)內,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行號在郵政機構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戶辦理)轉帳繳稅,只要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就能按期自動扣款,更便利、安全。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如期繳納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如逾期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還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農曆春節7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最快能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請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近日常有民眾詢問,如果報廢自己名下的電動機車換購新的燃油機車,可以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需報廢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下稱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方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條件,此項租稅優惠主要係為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並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惟如民眾報廢較「節能減碳」舊電動機車,換購較為耗能及污染較高的燃油機車,顯與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的立法意旨有間,故不適用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燃油機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適用期間已延長至115年1月7日。因此,民眾如報廢或出口中古燃油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燃油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其申請減徵退還該新燃油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
至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貨物稅,故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舊換新退稅規定,民眾如有疑義者,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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