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三級疫情警戒期間防疫物資使用需求大增,許多營業人為力挺第一線醫護人員,共同為防疫工作貢獻一份心力,主動捐贈防護衣、護目鏡、口罩、快篩劑、酒精等貨物與醫療院所,在作愛心之餘,也請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人無償捐贈他人之防疫物資,於產製、進口、購買時,如係以「進貨」科目列帳,取得之進貨統一發票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本身,惟營業人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可申報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於購入時,已決定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口罩20萬片,原購入時是為了要銷售,以進貨科目入帳,購入時並將所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將其中的5萬片捐贈與長照機構乙,則甲公司應按時價計算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甲公司為協助防疫,將口罩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統一運用,甲公司雖已於購入時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簡化作業,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上述捐贈如有應視為銷售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已選填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於申報書填明係採列舉扣除額抑或標準扣除額,依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依甲君所選,核定其扣除額外,併同其餘調整,尚有應補稅額。嗣甲君主張其辦理結算申報時,因未備齊列舉扣除額相關單據,故暫先勾選標準扣除額申報,現既已補齊單據,請求改依列舉扣除額重新計算稅額。經該局以甲君結算申報案件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並經該局據以核定,相關核定通知書及核定稅額繳款書亦已合法送達,甲君依法不得再於稽徵機關核定後,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發現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改採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調查某私人經營之醫療診所,發現執業醫師有未誠實申報病患自費部分之診療費用,而只申報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與掛號費收入,病患植牙及做活動假牙等非全民健保給付而係病患自行支付之費用,一年高達上千萬元,未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該局乃依規定補徵所漏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接獲民眾反映到私人診所進行醫學美容或植牙,支付高額費用,診所卻不主動開立收據,認為執業醫師不會誠實申報這部分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收入,乃提出檢舉。該局依民眾提供之事證,經查核後發現確有未依規定列入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致執業醫師短漏報巨額執行業務所得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獲A牙醫診所106至108年每年收取植牙及製作活動假牙患者給付費用在800餘萬元到1,000餘萬元,但每年只申報100萬元至200萬元的收入,因A牙醫診所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該局乃以查獲漏報收入按財政部頒訂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費用40%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執業醫師的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予以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並依法納稅,如自我重新檢視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於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供營業用之3樓層建築物及土地,合計3,000萬元,嗣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該筆投資金額3,00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並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剩餘金額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計算並繳納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金額3,000萬元中屬購買土地部分之金額為2,000萬元,依規定該筆購買土地金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故甲公司應就該筆土地之購買金額2,000萬元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不得將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金額列為減除項目,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本轄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其生產之產品銷售予國外B公司,因產品與國外當地國家安全規格不符,而給付B公司之賠償款,A公司雖已提示買賣契約書及銀行匯款證明,惟未能檢附國外B公司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致所申報之外銷損失與前揭規定未符,而遭剔除並補徵稅款100萬元。
該局呼籲,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已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並自今年7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主要規範申報之相關細節,其中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規定如下:房屋、土地交易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則為「權利移轉之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買賣交割日」;屬上開有價證券以外者,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該局補充說明,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均適用。

民眾詢問,夫妻各自持有土地,是否都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夫妻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時,則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如果夫妻以外有其他的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例如成年子女或父母,則不受一處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該商號不堪營運虧損而結束營業,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是否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東取自該商號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依前揭規定列報為其他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事,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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