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免徵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源自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乙君為A商號合夥組織合夥人,該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600萬餘元,經該分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A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分局查獲後,核定補稅18萬餘元並處罰鍰3萬餘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為防範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規避營業稅,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將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轄內營業人發票開立情形。
該分局指出,今年度將優先針對「屢遭檢舉、申報銷售額偏低、曾有短漏開發票紀錄,以及發票開立異常」等高風險營業人加強查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除部分營業性質特殊或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查獲有未依規定開立或短開銷售額情形,將依同法第52條裁處所漏稅額1倍以下罰鍰,若於1年內查獲達3次,並得停止營業。
該分局強調,無論實體店面或網路交易,營業人都必須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亦應積極索取,以共同維護交易公平與權益。

近來接獲許先生來電詢問,從母親那繼承來的房屋,為何房屋稅單上還是母親的名字?經查詢發現,該房屋原來是沒有建物權狀,而許先生也未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所以房屋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仍為母親。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建物保存登記資料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並無權狀,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後,容易忽略須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所以造成房屋稅籍的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與實際情形不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付)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記得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儘速提出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屢有民眾檢舉其消費購物時店家未主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爰將針對屢被檢舉、容易漏開統一發票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如經查獲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日執行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查獲苗栗市A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且查1年內遭查獲短漏開違章紀錄已達3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主動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該分局呼籲,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或當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按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以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7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00萬元,同年11月1日贈與女兒現金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應於11月1日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未辦理或未(短)繳納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經核定暫繳稅額開徵案件繳納期間為114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止,請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內運用多元繳稅管道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款,可使用具延後付款、方便資金調度的信用卡繳納稅款,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或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利用線上繳稅管道(網址同上)進行繳稅,節省往返奔波的時間。除上述繳稅管道外,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ATM)轉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如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則可至四大便利商店(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多元管道繳稅,非常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不限稅額,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以減輕繳稅壓力。申請方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辦理或以紙本申請書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持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臨櫃取得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取得「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後,除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應繳金額3萬元以下案件)繳納或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為提升繳款的便利性,民眾也可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連線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 即可選擇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不必親自到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 」上載有繳納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欲掃描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上繳稅,請於繳納截止日前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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