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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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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注意利息收入列計之合理性,並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相對應之利息支出,以免因利息收入申報數額偏低或未列計,遭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如其資金來源為借入款項者,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某營利事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損益表列報鉅額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餘元,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應收款」2億餘元,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應收款係於前一年貸與關係人款項未收取利息,且貸與之資金係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各金融機構實際借款利率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餘元,補徵稅額8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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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營業中斷,得依規定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符合資格之營業人,經核准後,得扣除未營業天數,並以實際營業日數核定營業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提醒,受災營業人請依下列三步驟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清理現場前先行拍照存證;

二、備妥損失清單、修繕估價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於災害發生後,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針對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稅捐稽徵機關將採取簡化及加速作業方式,主動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請稅捐減免。營業人得採線上申請或以紙本方式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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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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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明定對於檢舉事證明確,查明屬實,經裁處罰鍰並已繳清入庫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提撥罰鍰金額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每案最高獎金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仍有身分上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2項規定,5種身分領不到檢舉獎金,各如下: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檢舉某公司逃漏稅捐,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徵起罰鍰。嗣後國稅局發現甲君檢舉資料,係由具有稅務人員身分的三親等親屬所提供,依規定不得領取獎金,經國稅局發函通知繳回。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核發,如發現舉發人資格屬同法第49條之12項不得請領檢舉獎金情形,是不會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的。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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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球興起AI投資熱潮,許多民眾跨海布局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讓荷包賺飽飽。以往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請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

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請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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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記得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時獎金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境外電商係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請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該局指出,民眾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設定,開獎後平台自動幫您對獎,中奬獎金亦會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會錯失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留意並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才不會與中獎獎金擦身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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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該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民眾在申報時,請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以確保節稅權益,妥善做好稅務規劃,才能讓不動產贈與的心意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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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15日至316日,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3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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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自114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11月起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如對網路銷售、營業稅或稅籍登記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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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屬調帳查核案件者,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可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不僅取代傳統耗時費力的紙本憑證調閱與運送,符合條件者還可享有獎勵。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所定或核准延期提示帳簿期間內,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100萬元者。

()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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