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登記結婚之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於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方式,亦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詢問其於104年結婚,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之父母?經承辦人檢視,甲君已於104年辦理結婚登記,該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直系姻親關係,是輔導甲君申報其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親屬,一併計算其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一併申報其所得,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自今(105)年起開立統一發票,且為搭配節能減碳政策,採全面開立電子發票,業者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由金融機構代扣款項者)上皆會加印一組載具條碼,用戶完成繳費或扣款後,可依此條碼查詢發票號碼及對領獎。
該所指出,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時,將主動通知用戶中獎資訊,而用戶須至超商Kiosk機(如:統一超商的ibon、全家的Famiport、萊爾富的Life-ET、OK便利商店的OK.go),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後方能領獎,惟列印中獎發票時,需輸入繳費單據上所載之「載具類別編號」及「載具流水編號」等資訊,故用戶須妥善保存印有載具條碼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利兌獎。
該所進一步呼籲,民眾可善用手機條碼的歸戶功能,將公用事業每期之載具條碼,歸戶至手機條碼統一管理,以免錯失中獎機會。此外,自今(105)年1-2月起,每期為無實體電子發票(即公用事業未印出紙本之電子發票)所加開的專屬獎,除維持增開10組100萬元獎項外,2,000元獎項由5,000組調增至8,000組,中獎機率大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土地,但在其死亡時,該土地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漏未將被繼承人尚未收取之土地價款申報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前揭民法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移轉該項財產予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尚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可以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以及尚未收取之價款,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李君於104年5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公告現值1,600萬元,以2,100萬元出售予黃君,黃君已先支付1,5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李君旋於104年6月死亡,繼承人申報李君的遺產稅,遺產總額部分應包含:
(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列報遺產土地項下
(2)取得之土地款1,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
(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600萬元列報為債權;扣除額部分,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該 土地之公告現值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但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時,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宜詳加查證被繼承是否遺有未收取之價款,或已取得之價款在死亡時是否仍存在,若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應立即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人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將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交付給他人時,應提高警覺,避免造成意圖逃漏稅之營利事業,藉以作為違法逃漏稅之資料。
該所表示,常見虛報薪資態樣是營利事業取得非員工者之個人身分證資料並填發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等到納稅義務人收到扣繳憑單或是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因漏報薪資所得補繳稅款時,才知道被虛報薪資,造成當事人及稽徵機關雙方困擾。所以,民眾應避免將身分證、戶口名簿隨意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利用。
該所提醒,民眾如收到薪資扣繳憑單或是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通知,發現成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之對象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不但可維護自身權益,並遏止營利事業利用虛報薪資手法逃漏稅行為。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另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另銷售特種勞務部分,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二、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五、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特銷稅條例所稱之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該所提醒,105年度查核前輔導期限至105年4月30日,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索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並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辦理,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特銷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即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自104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於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為鼓勵營利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4年3月10日發布解釋,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辛勞,於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之年終獎金,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會計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費用核認。反之,該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時,支付對方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時,卻未向對方收取利息,或者收取的利息並不相當時,營利事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或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將不會被認定。
該分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分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餘萬元,但甲公司同時借款3000餘萬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將不予認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當您結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提醒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皆可以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萬4,000元保險費扣除額之上限限制,目前各區國稅局均可查調健保費資料,若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健保費金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繳費單據。
健保費繳費證明,除了可以向投保的公司(行號)或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申請,及向各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申請補充保險費扣費證明外,自105年4月起,民眾亦可利用下列方式,查詢或申請104年度健保費繳費證明:
• 透過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選擇「一般民眾 > 網路申辦及查詢 > 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 保險費證明線上列印作業」,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或下載。
• 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查詢申請。
• 在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或下載。
10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均可查調健保費資料;另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亦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健保費繳納金額。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