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撇步】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女年約30歲,歷年來薪資所得僅數十萬元,但99年度卻結購鉅額外匯一千餘萬元,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追查陳女帳戶98年間有2,000萬元之現金存入,約談陳女表示該資金係97年底離婚時前夫
惟該局發現其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雖為贍養費,但98年底陳女尚有購入1,500萬元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價金係由
惟因陳女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或其他補償,應於離婚協議書載明清楚條件及金額,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則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