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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營業稅】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鄉村住宅經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如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未符合上開條件之民宿業者或未依法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所特別籲請民宿業者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外,務請自行檢視有無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若營業情形不符合規定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營業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以符合稅捐稽徵法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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