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節稅-營業稅】
輔導信託受託人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及申報信託所得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等資料,並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另103年1月31日申報截止日因遇假日,延長申報期間至103年2月5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
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晴琬,電話:04-2529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