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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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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给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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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關表示,邇來有業者因國外收貨人退貨而復運進口,惟因復運進口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資料不符,因無法核銷而無從據以免徵關稅,甚至因進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恐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虛報規定而受罰。為維業者權益,外銷品出口請務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基隆關說明,依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經海關核明與原出口報單所載相符者,得免徵成品關稅。因此,業者在辦理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時,應確保實際到貨內容與原出口報單申報內容一致,方符免徵關稅條件。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實務曾有業者因未確實申報,造成出口報單與實際出口貨物不符。嗣後該批外銷品因損壞或品質不符等事故被國外收貨人退貨,業者復運進口時,因援用錯誤的原出口報單資料進行申報,導致進口報單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構成虛報情事。此類虛報案件海關將依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核定其所漏稅額並據以裁罰。


  基隆關再次呼籲,為維護出口業者權益,籲請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務必仔細核對出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等資訊,並如實填報於出口報單,以避免因一時疏忽無法享受免稅權益並負擔違章責任。如對外銷品出口申報或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等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基隆關,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自身權益。

為確保外銷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權益,請業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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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全球經貿局勢瞬息萬變,為掌握我國與其他區域經濟體之貿易概況與趨勢,必須仰賴按國別統計之出口貿易資料,更是政府對外經貿談判之重要參考資訊。為維護貿易統計資料品質,關務署籲請業者正確申報出口「目的地國家及代碼」。

 

  關務署指出,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出口報單第9欄應填入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及地方英文名稱全名及其代碼,可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填報。該署舉例說明,出口貨物欲運往捷克布爾諾(地方英文名稱Brno,代碼CZBRQ),即便途經德國漢堡(地方英文名稱Hamburg,代碼DEHAM),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仍應申報CZBRQ。


  為利國別統計正確性,關務署綜整近期發現出口國別申報錯誤案例如下,提醒業者注意:

一、國家英文名稱相似導致混淆:例如有業者因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DO)與多米尼克(Dominica,DM)之英文名稱相似,而將國家代碼DO誤繕為DM。

二、因鍵盤上英文字母相鄰而誤繕:例如將新加坡(SG)誤繕為聖赫勒拿及阿森松及特斯坦達庫尼亞(SH),或將中國大陸(CN)誤繕為喀麥隆(CM)。


  為維持高品質之國別統計資料,關務署籲請業者登打報單時謹慎申報目的地國家及代碼,報關後如發現申報有誤,亦請主動申請更正報單資料。有關國別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案例,請參閱海關進出口統計查詢網>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https://portal.sw.nat.gov.tw/ APGA/GA17_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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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三、避免雙重優惠

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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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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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條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享有之租稅優惠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的吸引力,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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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如有疑義,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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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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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全球市場競爭加劇,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税第0890455737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二)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詳附表)。

(三)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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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增加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優化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間以線上版或手機版登入報稅系統,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即可選擇繳(退)稅方式及資料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隨身的智慧型手機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無須安裝APP,便可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完成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無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均得適用,系統會依據查調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估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民眾如確認估算資料無誤,即可執行「申報上傳」步驟進行申報;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已使用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後,再次進入申報系統時,系統會提供前次已上傳之申報資料,不再提供稅額估算表。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上年度申報有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當年度有申請限制查調、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報資料與戶政資料無法勾稽或查調無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等情況,為避免查調資料不完整影響正確性,系統亦無法提供稅額估算表。


  該局呼籲,以本人名義申辦月租型手機門號的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使用「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申報系統,透過4G/5G連線至網路驗證身分,即可以手機輕鬆完成報稅;申報期間如有報稅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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