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0萬元,於108年1月以該盈餘購買供營業用之3樓層建築物及土地,合計3,000萬元,嗣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該筆投資金額3,00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並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剩餘金額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計算並繳納5%營利事業所得稅。嗣經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金額3,000萬元中屬購買土地部分之金額為2,000萬元,依規定該筆購買土地金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故甲公司應就該筆土地之購買金額2,000萬元補繳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不得將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金額列為減除項目,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本轄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其生產之產品銷售予國外B公司,因產品與國外當地國家安全規格不符,而給付B公司之賠償款,A公司雖已提示買賣契約書及銀行匯款證明,惟未能檢附國外B公司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致所申報之外銷損失與前揭規定未符,而遭剔除並補徵稅款100萬元。
該局呼籲,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已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並自今年7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主要規範申報之相關細節,其中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規定如下:房屋、土地交易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則為「權利移轉之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買賣交割日」;屬上開有價證券以外者,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該局補充說明,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均適用。

民眾詢問,夫妻各自持有土地,是否都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夫妻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時,則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如果夫妻以外有其他的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例如成年子女或父母,則不受一處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該商號不堪營運虧損而結束營業,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是否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東取自該商號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依前揭規定列報為其他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事,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下稱ARE)申報;至於解散年度前一年度之盈餘則視「清算完結日」有不同之申報規定。
一、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則前一年度ARE不須申報。
二、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仍應申報前一年度ARE。惟申報時點不同:
(一)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併同清算申報辦理ARE申報。
(二)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6月1日以後(含)才辦妥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同年3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無論該公司何時清算完結,其決算期間(11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日)所生盈餘,都無須辦理ARE申報。至於應否辦理109年度ARE申報,端視「清算完結日」而定,說明如附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逾期申報ARE,國稅局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最低不少於1,500元;如國稅局已填發滯報通知書,仍未依限補辦申報者,則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 最低不少於4,500元,請營利事業注意其申報期限。

(臺中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國內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26日,但對於配合主管機關防疫原則之電影院、高爾夫球場及戶外遊樂園區等娛樂場所予以適度鬆綁,可自13日起有條件「微解封」。台中市政府也依照中央防疫指引,秉持穩健性解封及漸進式鬆綁原則,適度檢討開放恢復營業。對於未恢復營業者,則繼續主動減稅。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針對三級警戒延長期間有條件開放營業的娛樂業者,該局已主動派員勘查營業情形,如業者有營業規模、娛樂設備數量調整,或因場所清消等原因仍暫停營業者,並即時協助申辦調整查定娛樂稅額或停業事宜。另對於警戒期間仍須繼續停業之查定課徵娛樂業者如歌廳、舞廳、MTV、KTV、電子遊戲場及自助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等,將持續主動停徵娛樂稅至7月26日。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微解封後仍須關閉之各類場所房屋,可繼續適用負擔較低之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該局並將積極協助其他自主停業、營業面積縮減或禁止內用的餐飲、旅館或賣場等業者減稅。
該局提醒,防疫期間為避免群聚接觸,減少染疫風險,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中稅e把照」申辦相關稅務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環境、勞工、食安等各領域法規不斷推陳出新,有時事業不熟最新法規,難免會挨罰,南區國稅局指出,要是營利事業在年度間不慎挨罰,須注意稅法的限制,罰款的支出不能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否則將被國稅局盯上補稅。
南部某間食品工廠因違反法規,而且不僅違反食安規定,甚至在自有物流運輸貨品的過程中,其貨車也有超載的情形,被地方政府連環開罰100萬元以上。官員指出,上述行政罰鍰的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官員表示,最初注意到這個案子,是發現該公司2019年的營所稅申報案當中,於「其他費用」當中列報了很高的金額,這點很不尋常,仔細查核後才發現,原來這100萬餘元,全都是當年的罰鍰金額,雖然該公司有如實申報,但並不符合列費規定,悉數剔除後,補稅金額也有20餘萬元。
像這樣的案子其實很多,官員表示,很多營利事業都有違反環境法規,恣意排放汙水,或是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情形,裁罰金額小則數十萬元,大而數百萬元,凡是金額特別異常的,國稅局都會特別留意。
官員強調,各項罰鍰原本就不該是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而是政府對於違法事業的制裁,如果讓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反而讓處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稅法規定,來自政府的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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