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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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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依新制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若無所得,即不須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0月12日買賣取得A房地,買入總成本1,600萬元,嗣於109年11月16日出售,出售總收入1,500萬元,雖該房屋、土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新制施行後經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中旬起宣布,全國進入第3級警戒,對特定場所限制營業措施,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減少,該局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調減所轄小規模營業人本年5月至6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表示,考量本年4月份疫情尚屬穩定,雖不主動調減,惟仍受理個別營業人因營業狀況影響營業收入之個案申請覈實調減。。5月中旬起因應國內疫情日趨嚴峻,依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予以調減50%,其他行業調減30%;6月份上開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則予以調減100%,其他行業調減50%。該局預估調減本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家數將近達16萬餘家,營業稅調減約為9,628萬元。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受疫情影響而暫時無法營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或受疫情影響程度大於該局調減幅度,可於收到本年第2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時,於限繳期限內依受疫情影響營業衰退程度主動申請更正核減,該局籲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線上申辦機制,快速、方便免出門,安全又放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今(25)日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賡續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從速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該部109年5月13日訂定發布審核作業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110年5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紓困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將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日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為配合該條例延長施行賡續提供本項協助措施,財政部爰修正審核作業原則第2點及第4點附件,相關內容如下:

 

一、期間: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

 

二、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但比較基準不以此為限)。

 

四、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營業人溢付稅額經核定退稅後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由所在地國稅局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五、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本項措施,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只要在今(110)年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或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的退稅案件,都能在7月30日優先退稅(撥付指定退稅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即為第一批退稅。如果是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退稅紙本回復確認申報者,需在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完成申報,才能享有第一批退稅。為了能提早退稅,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在6月底前使用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詢碼等方式登入),以便享有優先退稅的權利。

 

該分局籲請使用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辦理直接劃撥退稅,除可享有安全、可靠、迅速的便捷性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及縮短持票據向金融機構託收或提兌的時間,請民眾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款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全體繼承人得同意指定一人為受退名義人,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以利兌領。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死亡,該退稅支票得兌領的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另遺產屬公同共有之關係,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為之。又對於遺產各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辦理該項遺產存款之提領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該金融機構辦理,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因此,若該退稅支票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免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所遺綜合所得稅之退稅支票,常不為繼承人所知悉,而未列入其遺產範圍內申報遺產稅,惟於兌領該退稅支票時,該退稅款仍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未申報遭受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費,如取得合法憑證,可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於限額內列報費用。除此之外,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額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因此,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如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列外銷收入2千5百萬元並已收取貨款,但其中1千萬元外銷收入對象為國內免稅區之營利事業,雖有辦理報關手續並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但未實際取得外銷結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甲公司僅得以取得外銷結匯收入1千5百萬元之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提醒,有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除當年度有列報外銷收入外,尚須實際取得結匯收入,始得於限額內列報特別交際費,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

 

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民眾對血氧機需求大增,關務署表示,血氧機貨品分類號列為9018.19.90.00-2「其他電氣診斷器具」,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列管之醫療器材,進口時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另血氧機若為大陸製產品,整份報單完稅價格(CIF)超過新臺幣32,000元,或單項產品件數超過24件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有進口血氧機供個人自用之需求,請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相關規定,於進口前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之切結書及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之診斷證明或處方等向食藥署提出專案核准輸入申請。若未依規定向食藥署申辦同意文件,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者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運者,貨物沒入銷毀,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關務署呼籲進口個人自用血氧機,請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觸法。相關資訊請參考食藥署>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項下「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網頁(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636&id=3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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