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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營所]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節稅-營所]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所謂如期申報,係指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1年5月30日辦妥申報,卻於同年6月10日繳納應納稅款,除加徵滯納金外,另因不符合如期申報規定,其申報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無法適用,需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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