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在同一年度(1/1-12/31)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244萬元。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匯率波動頻繁,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因外匯兌換產生之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營業人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如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主要是考量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二致,乃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換句話說,營業人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因具備載貨功能,與業務直接相關,則可透過扣抵營業稅方式減輕營業人之稅負。
該局溫馨提醒,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請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近(16)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2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通知書已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多加利用24小時不間斷之網路繳稅服務,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線上繳納,不受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考量民眾偶有因忙碌或疏忽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繳稅,自115年1月1日起,國稅各稅(不含菸酒稅)之核定應繳本稅、罰鍰及租稅規避加徵款項等繳款書,如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可以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納,無須親赴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升便利性,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相關滯納金將由「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自動計算。
該局呼籲,請民眾留意繳款期限,善用多元繳稅管道,如為已逾繳納期限30日或屬分期繳納案件者,尚不適用線上繳稅方式,仍須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仍有不明暸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有民眾反映,對復查決定後收到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有疑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故凡經行政救濟後,應退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以示公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復查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對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之應補稅額未有不服,僅對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如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該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之處分尚不生效力;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對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時,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該局提醒,民眾對補徵「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金額或計算方式,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年3月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退稅相關程序,請民眾提高警覺,慎防詐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基隆關表示,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請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核發的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應於報關時,主動檢具該貨物「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方得免證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視為未輸入,無須辦理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如未能提供「原出口報單」,則無法適用國貨復運進口免證規定,應取得通傳會或其認可委託驗證機關核發的審驗合格證明通關。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就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備齊原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加速貨物通關。如欲進一步瞭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制範疇,可逕洽通傳會,或參考其官方網站 (https://www.ncc.gov.tw →業務申辦→管制射頻器材業務),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透過多元繳稅管道,自行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適用條件是核定類開徵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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