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網路購物盛行,許多人直接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營業,這種專營網路銷售之賣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揭露其稅籍登記資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條之1規定,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所營網路賣場及社群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並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自114年1月起在電商平台販售手作飾品,一開始只是興趣,一個月賣個幾件,每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人氣提升,經營規模擴大,電商平台和社群的訂單亦越來越多,每月銷售額突破10萬元。此時,小芳就不再屬免辦稅籍登記範圍,依法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和社群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像小芳這樣由「興趣副業」變成「穩定收入來源」的案例非常普遍,網路賣家請留意經營規模,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基隆關表示,邇來查獲出口人報運國貨出口,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惟內包裝標示MADE IN CHINA,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基隆關說明,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相關產地標示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以具顯著性及牢固性方式,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的外文;如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外貨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的外文字樣,且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基隆關呼籲,輸出貨品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標示產地,貿易署得依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請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其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避免受罰。

A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之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因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A公司可提供上揭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5)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近日有營業人向國稅局詢問,其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供某高階主管使用所取得之租金發票,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中央氣象署已於今(22)日發布強烈颱風樺加沙的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由於颱風可能為臺灣東部及南部地區帶來強風豪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應預先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受颱風侵襲,致財物蒙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或修復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若因忙於清理、修復家園或聯外交通不便,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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