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布袋鎮劉小姐來電詢問:父親今年過世,但去年(104年)曾贈與房屋給母親,所贈與的房屋是否要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進一步表示,其遺產價值之計算,可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此稱之時價,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張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所有桃園市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可是已經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做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除了可以計入建蔽率外,還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並非僅公眾通行使用而已,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這些用地是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自用住宅使用可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因此,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前述規定之適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有民眾土地、房屋買賣移轉向稅務局申報時,詢問為何公告土地現值可開放查詢,而房屋現值卻無此功能?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針對此疑問,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釋疑,因「房屋現值」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應絕對保密的課稅資料,故不宜開放網路查詢;至於公告土地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屬於公示資料,所以可開放提供,兩者的性質是有區別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要上網查詢房屋現值,就要透過自然人憑證,若沒有憑證者,可由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之代理人等,檢附身分證、委託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並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是自有自用或出租給他人,都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課徵,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與一般土地採用累進稅率計算,稅額將會有差。民眾如有相關要件符合工業用地且尚未申請者,請於9月22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權益,如果逾期申請,就只能從申請的次年起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臺中訊)清水的陳媽媽詢問,她有2筆土地,其中一筆免課地價稅,這樣免稅土地的地價,是否併入計算到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其免稅土地地價應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既不包括免稅土地在內,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其免稅土地地價應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自用住宅使用可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謄本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是每年徵收一次,買賣案件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期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含當日),該年度全年地價稅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所以,特別提醒有土地買賣的民眾,應注意稅賦負擔,以避免滋生爭議。
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vupo 本局表示,105年7月28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4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98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本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5年申報之104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98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5年7月29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5年7月29日至105年9月30日止,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
本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對部分本市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如符合規定者,只須填寫通知書上所附之申請書,於105年9月22日前,以郵寄、傳真或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年即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106年)起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地價稅稅額將會增加,如未收到稅捐處寄發之通知書,或為最近新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若您的土地也符合下列規定,亦可至本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申請書或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
1.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及營業。
3.地上建物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面積限制。
5.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相差至少4倍以上,同樣節省4倍,但因本年公告地價調幅較高,所以節省的相對稅額更多,「快」、「快」、「快」,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省錢第一步驟,就是馬上行動,看您會不會把握!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