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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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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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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之進口人,應提供完整且正確之資料,以利海關依據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並作成結果,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
關務署說明,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如有疑義,可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於貨物進口前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供海關審核。為避免影響海關審核期程,進口人須提供完整及正確之資料。倘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者,海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補件。
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海關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進口人之日起3年內有效。另進口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將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惟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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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 」、「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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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6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7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20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20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萬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300萬元(收入1,000萬元-支出700萬元),補徵稅款6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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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1152月來臺授課1個月,給付主廚A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助手B薪資4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1151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資總額超過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點心坊於1152月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來臺授課1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

薪資給付總額

扣繳率

扣繳稅額

國外主廚A 100,000

18%

18,000

助手B 40,000

6%

2,400

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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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資安環境升級健保卡元件,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期間,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以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另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www.ntbk.gov.tw)」仍可使用健保卡認證方式取得查詢碼;或攜帶國民身分證就近於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取得方式及KIOSK提供報稅相關服務,分別整理如下:

查詢碼取得方式一覽表

序號

查詢管道

身分認證方式

 

1

便利商店KIOSK

自然人憑證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及密碼

 

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行動電話認證(本人月租型門號)

 

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

 

4

臨櫃申請

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KIOSK提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相關服務一覽表

序號

服務項目

身分認證方式

1

列印查詢碼

自然人憑證

2

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

自然人憑證或

行動自然人憑證

3

列印網路申報繳納單

身分證字號

+繳納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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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持續推動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將名稱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11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1231日,申請期間至117630日。
2
、適用對象:查定課徵營業人(1)小規模營業人(2)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例如:大眾化消費飲食店)。
3
、擴大適用對象:除原有行動支付外,新增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者。
4
、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內容,營業人可連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專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詳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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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繳款書,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自用車輛全期(11511日至1151231)及營業用車輛上期(11511日至115630)之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稅款;另機車排氣量150CC以下車主,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不會收到繳款書。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41日至430日,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逾期未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者,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需繳納欠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務必記得如期繳納,避免荷包失血。

該處補充說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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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12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6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6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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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且符合該部10111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3年(11511日至1171231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50萬元為例,每月減少2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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